剑征决字〔2015〕1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
关于普安镇三江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普安镇三江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李茂春住房,西临县扶贫办房屋,南至108国道,北至剑北村村道。
二、房屋征收目的:改善城市居住条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普安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5年1月 21 日至2016年1月21日。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普安镇三江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附件
剑阁县普安镇三江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普安镇三江路片区旧城区实施旧城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推进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剑府办发〔2013〕44号)规定,结合该改造片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普安镇三江路片区旧城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四至为:东临李茂春住房,南至108国道,西临县扶贫办房屋,北至剑北村村道。
第二条 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一)责任主体:剑阁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签约期限
自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止。
第四条 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和室内装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五条 权属认定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经住建、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后确定权利。
(四)无任何证件或审批手续的,经住建、国土、城管等主管部门确认房屋权属来源合法,认为应予补偿的,按照房屋所有者确定权利人。
(五)经主管部门确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所有者确定权利人。
(六)经房政主管部门确认,房屋办理了产权抵押的,根据房屋权利人和相关银行共同出具的变更抵押或解除抵押手续,确定权利人。
(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八)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认定
符合本方案第五条权属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房屋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二)按本方案规定应给予补偿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八条 房屋类型(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所有权证》已明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或证件的,按照批准文件或证件确定的类型(用途)进行补偿。
(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等非经营类型(用途)的,实际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准证件或文件,其房屋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补偿,其经营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证件或文件的,其经营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四)企业生产性用房及生产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等各项有效证件,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利用该房屋在进行生产的,确认为企业生产性用房,其生产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的证件且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未利用该房屋进行生产的,确认为企业生产性用房,不补偿生产停产停业损失。
(五)房屋征收公告发出后,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配套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房屋测绘、评估及机构选定办法
(一)被征收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测绘和评估。测绘和评估成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评估按动产、不动产分类,动产只给予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测绘依据是《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三)测绘现状和评估基准日。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现状作为测绘的现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四)房地产测绘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房屋测绘费用按《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执行;房屋评估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执行。
(六)被征收人有义务向测绘和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配合测绘和评估机构实地查勘。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配合测绘和评估机构实地查勘,造成测绘、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测绘和评估工作的,由测绘和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屋类型等方式进行测绘和评估。
(七)测绘和评估成果异议处理
1.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测绘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测绘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测绘机构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测绘机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以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测绘成果为准。
2.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10日内委托广元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3.评估报告鉴定由有委托方委托。如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如鉴定未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条 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旧城改造实施业主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
2.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3.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确定方式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其它未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差额处理
(1)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进项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2)住房产权调换面积差额价格的计算方式。被征收人实际选择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当调换房建筑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所在地段房屋市场成交价格补偿差价;被征收人实际选择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当调换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房屋有权部门审核的房屋成本价交纳超面积差价;被征收人实际选择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当调换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0平方米部分的成本价和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市场成交价交纳面积价差。
(3)营业用房(商铺)产权调换面积差额价格的计算方式。被征收人实际选择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当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所在地段房屋市场成交价格补偿差价;被征收人实际选择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当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按所在地段房屋市场成交价格交纳超面积价差。
5.购房款的结算
被征收人实际选择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当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价差,在交房前一次性结清。
6.安置房产权办理
产权调换后房屋的产权手续办理。在工程验收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年内,由旧城改造实施业主统一办理。涉及被征收人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第十一条 其他补偿及发放方式
(一)附属设施、室内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二)园林、绿化树木的补偿
园林、绿化树木的补偿,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函〔2012〕115号文件进行补偿。
(三)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方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支付搬迁补偿费。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搬离完毕验收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偿费,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2。
3.因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搬迁补偿费低于500元/次,按照500元/次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偿费。
4.因被征收人不愿意自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搬迁中介搬迁,按不超出搬迁补偿费标准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不得领取搬迁费补偿。
(四)临时安置过渡费
1.房屋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标准按5元/㎡/月执行,即: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
2.因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临时安置过渡费低于500元/户/月的,按照500元/户/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款1或2规定标准计算并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起算,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期限,按本款1或2规定标准计算并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数额。
2.《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等非经营类型(用途)的,实际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准证件或文件,其房屋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补偿,其经营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证件或文件的,其经营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搬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即电梯公寓),建筑面积调换比例可最大不超过以下规定选择还房面积。超出规定期限签约或搬离的,不执行此款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限期日期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搬离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可最大不超过1:1.2。
2.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限期日期2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离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可最大不超过1:1.1。
3.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限期日期3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离的,建筑面积调换比例可最大不超过1:1.05。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日期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00元/㎡予以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搬离期限日期2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离的,按房屋建筑面积50元/㎡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规定搬离期限日期3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离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予以奖励。
4.除按照以上1、2、3项给予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的15﹪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三)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不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普安镇三江路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为清水房。
第十四条 特殊事项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法人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等相关证件到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三)被征收房屋“两证”齐全的,调换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出调换面积部分的税、费用由被征收人缴纳。
(四)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水、电、气、网络、电视、入户等相关费用由实施业主承担。
(五)安置房入住时间是指新建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接收的时间。
(六)被征收土地房屋设有抵押权的,在公告规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内,被征收人(或产权人)应与抵押权人出具变更抵押或解除抵押手续。
(七)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征收
(一)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涉及国有资产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提出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按审批意见办理。
(二)国有资产征收补偿不享受本方案有关居民房屋和非公有制企业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三)国有资产按货币方式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单位共同委托中介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作为补偿价格的依据。拆迁补偿收益按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费用,监督旧城改造实施业主按本方案执行。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的双方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协助旧城改造实施业主办理产权证书,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书面委托。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测绘、实物调查、评估资料核对等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的义务,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线、用表等各类设施。
(四)被征收人应缴清所有水、电、气、通讯网络等各项费用。没有缴清的在补偿款中扣除,由征收部门代缴。
(五)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拆除,房屋残值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纠纷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方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剑阁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征收决定的,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2.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第十九条 方案的生效
本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方案的解释
本方案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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