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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剑阁县委组织部对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8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机构:中共剑阁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 2021-11-02 15:33 字体: [ ]

李全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小组长待遇的建议》(第3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5至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您提出的“居民小组长待遇偏低”问题,实质是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多方调研了解,在解决村(居)民小组长待遇方面,各地因财力不同而不尽相同。大多数地方村(居)民小组长待遇主要是通过整合利用优势资源,创新开展村(居)民自治,实现村(居)集体经济融合发展来解决;也有些地方在基层自治组织发展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就我县而言,采取的就是县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

综合以上情况和我县地方财力实际,对于您提出的“居民小组组长待遇偏低”问题虽然解决难度较大,但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将积极加强向上争取及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同时建议,该问题还需要社区在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多元开展共建共治等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社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努力形成“主体多元、服务优质、形态多样、温馨和谐”的社区治理新常态。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祝您一切顺利!

中共剑阁县委组织部

2021年7月2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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