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剑府办发〔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持续深化省内对口帮扶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公开透明,实现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帮扶资金是指广安市人民政府筹措安排的对口帮扶剑阁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仅针对帮扶资金财务管理事项,帮扶项目的规划、确定、立项、审批、招投标、工程管理等事项,应按照对口帮扶项目管理和剑阁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帮扶资金遵循“足额筹集、强化监管”的原则,采取“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管理规范,使用高效。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广安市财政局按照四川省确定的标准编列帮扶资金财政预算,并按预算法规定报经同级人大审批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当年未实现支出的帮扶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累计结转年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帮扶资金安排原则上用于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若因实施内容确需调整且项目资金投入未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剑阁县人民政府分管广安对口帮扶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投资规模确需调整,且超过原计划10%以上的(含10%),严格按照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年度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及申报审批程序办理。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得规定本行业领域在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占比。
第八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就业、双向培育干部人才、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协同推进基层治理及脱贫攻坚中需要延续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
第九条 帮扶资金禁止实施以下项目: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公园和各类娱乐设施;
(三)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四)拆除原有扶贫项目进行重建的项目;
(五)违背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的项目;
(六)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
(七)未列入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帮扶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报县政府审批后的项目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资金下达到县乡村振兴局,由县乡村振兴局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并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帮扶资金的使用仅限于经帮受扶双方党委、政府确定的对口帮扶计划编制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审批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审批要按照“严谨、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实行先审批、后拨付的制度。拨付程序按照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具《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附后),分别报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工作队、县政府分管领导、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审批表拨付资金的程序进行拨付。《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项目实施单位留存一份,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县财政局一份。
第六章 帮扶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拨付要严格遵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帮扶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启动资金、项目进度款、项目决算尾款,实行同步保障,严禁超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拨付的审核,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工程类建设项目,要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款并提供完税凭证,严禁白条支付等偷税漏税行为;建立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直接发放制度,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凭据:
(1)拨付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论证、环评等立项前确需发生的费用)时,应有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下同)、合同协议、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或单位内控制度实施的相关依据和财政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附件;
(2)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有资金申请报告、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附件;
(3)拨付进度款时,应有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确认的进度报告、税务发票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附件;
(4)拨付尾款时,应有资金申请报告、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附件。
第十八条 拨付非建设类项目(指民生、教育和卫生等非建设类项目)资金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凭据:
(1)需提前预拨项目资金时,应有预拨申请、项目用款计划和实施方案,补贴类项目还应附人员花名册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由县乡村振兴局先行预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和有效票据到县乡村振兴局完善报账手续;
(2)支付已垫付实施的项目资金时,应有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工作方案(需经领导审签)、项目受益人花名册及相关证明资料、项目受益人本人签名册和财政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按项目列支,预算支出科目统一使用“帮扶其他地区支出”(219类)科目。
第七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帮扶资金定期报告(报表)制度,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县财政局向县委、县政府、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工作队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执行情况,经审查后,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广安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乡村振兴局及相关部门应将帮扶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上进行公示。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帮扶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不再拨付项目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
(二)验收合格但在规定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拒绝接受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
(五)编造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问效管理,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发生,确保专款专用,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帮扶资金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广安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对帮扶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铺张浪费等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帮扶资金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尤其是工程建设类帮扶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在与中标建设单位(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质保金; 必须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帮扶项目5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2.抓好县对口办帮扶项目及资金日常监管工作;
3.负责建立帮扶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台帐,并定期与县财政局核对资金拨付情况;
4.定期向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工作队沟通帮扶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管理等有关情况;
5.接收整理各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的档案,做好帮扶资金管理档案整理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申报项目资金年度分配方案;
2.负责帮扶资金的专项管理核算,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3.做好帮扶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
4.负责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
县发展改革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项目过程管理和指导;
2.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强化招标投标监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对帮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报账审批手续,做好项目资金拨付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财务资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2.做好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
3.做好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监理、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资料收集工作,规范项目档案;
4.对帮扶项目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资金使用范围、进度等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5.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6.项目完成后,应将所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交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帮扶资金的下达、分配;
2.负责建立帮扶项目资金拨付台帐;
3.统筹帮扶资金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管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4.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将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大宗物资、材料及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对帮扶项目实施情况和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部门审计时,把帮扶项目实施情况和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帮扶项目实施情况和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剑阁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
附件
广安市对口帮扶剑阁县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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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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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 |
预拨 □ 完成50% □ |
完成80% □ |
完成100% □ |
收款单位全称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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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或个人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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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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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项目投资 |
计划援助金额: 元 |
累计已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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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元 |
申请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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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培训)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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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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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
(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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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振兴局 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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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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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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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对口帮扶剑阁县 工作队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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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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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广安剑阁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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