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元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2-17 16:52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广元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主管单位

序号

使用证明

事项名称

使用证明

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证明事项开具单位

保留或取消意见

备  注

市公安局

1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居住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

公安部“放管服”便民利民10措施

公安部“放管服”便民利民20措施

公安部贯彻《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做好配套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机关派出所

取消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取消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居住的住宿登记证明

公安机关派出所

取消


无犯罪证明

公安机关派出所

取消


无吸毒证明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取消


2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公安部“放管服”便民利民10措施

税务部门

取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取消


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保险公司代收代开

取消


3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公安部“放管服”便民利民10措施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取消


市公安局

4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公共服务

延期事由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公安部“放管服”便民利民10措施

服刑、出境等

相关部门

取消


5

机动车驾驶证补领

公共服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申明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公安部“放管服”便民利民10措施

本人

取消


6

机动车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公安部贯彻《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做好配套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

政府部门

取消


7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行政许可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经验等证明材料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对法定代表人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办公厅印发了《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第三条关于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第2点规定

拟任法人原所在部队或保安公司

取消


市财政局

8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项目批准文件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并不包括项目批准文件。

市财政局

取消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

矿业权及土地转让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公告



取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

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

公共服务

面谈记录(50万元以上)


借款人

取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

取消


开发商收款账号、账户、开户行的复印件


开发商

取消


市卫生

健康委

11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新办)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五)医 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 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 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备

取消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12

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行政许可

变更注册资金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 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

(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 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备

取消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13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校验)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变更情 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


主管单位

序号

使用证明

事项名称

使用证明

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证明事项开具单位

保留或取消意见

备  注

市卫生

健康委

14

护士新办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申请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复印件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

依据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15

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申请人自备

取消

1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新办审批

行政许可

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或职称证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专业医师”

申请人自备

取消


主管单位

序号

使用证明

事项名称

使用证明

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证明事项开具单位

保留或取消意见

备  注

市卫生

健康委

17

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许 可变更医疗 管理部门负 责人

行政许可

任免职文件

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称证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专业医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七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 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自备

取消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18

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许 可变更药学 部门负责人

行政许可

任免职文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七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 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自备

取消

19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采购人员和身份证号码

行政许可

任免职文件

申请人自备

取消

市卫生

健康委


20

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卫生 许可变更法 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 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 生许可证编号”

申请人自备

取消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21

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卫生 许可变更生 产地址名称

行政许可

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八条“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当地政府或 公安机关

取消

22

增加项目 (设备)、搬迁、更换放射诊疗设备(改建原工作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 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申请人自备

取消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主管单位

序号

使用证明

事项名称

使用证明

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

名称

设立依据

证明事项开具单位

保留或取消意见

备  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与身份证或户口相符合的所在街道(镇)派出所出具的公民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派出所

取消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产权所有者

取消


2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者(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变更办学地址: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产权所有者

取消


2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行政许可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产权所有者

取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与身份证或户口相符合的所在街道(镇)派出所出具的公民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派出所

取消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产权所有者

取消


变更办学地址: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产权所有者

取消


26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公共服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第2条

人社部门

取消

第三方代办业务的自身证明

27

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公共服务

毕业证原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6号)

教育部门

取消


报到证原件

教育机构

取消


28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劳动(劳务)合同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行业主管部门

取消


离职文件(通知书)原件

行业主管部门

取消


委托书(非存档人员本人提供)

行业主管部门

取消


29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公共服务

委托书(非存档人员本人提供)

人才交流中心

取消


归档材料

人才交流中心

取消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五)项

替代取消

取消

信息未共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学生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50号)

教育部门

取消


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

市场监督部门

取消


30

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从事个休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提供本人(雇主)的营业执照

《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4〕30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


四川省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表

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取消


毕业证明或肆业证明原件

教育部门

取消


用人单位解聘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人社部门

取消


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经营停业或歇业证明原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

信息未共享

民政部门注销民办非企业的批复

民政部门

取消


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

公安部门

取消

信息未共享

31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

公共服务

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22号)

教育部门

取消

信息未共享

认定为市(县)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取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相关材料

人社部门

取消


32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

公共服务

创业实体有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38号)

人社部门

取消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50号)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取消


学生证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9〕38号)

学生

取消


33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

公共服务

就业创业证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022号

就业部门

毕业生

取消

信息未共享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9〕38号)

学历证明(毕业证)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9〕38号)

毕业和

取消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就业见习基地

取消


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广元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广人社办发〔2019〕97号)

就业部门

取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职工花名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

取消


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身份证件

企业

取消


近3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企业

取消


34

创业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

创业项目计划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50号)

个人

取消


创业补贴申报表

就业部门

取消


创业实体概述

个人

取消


35

就业见习申请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38号)

个人

取消


36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38号)

民办机构

取消


37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毕业生

取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

民政部门

取消



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取消


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社保部门

取消


申请人学历、职业技能证明

《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个人

取消



38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9〕38号)

就业本门

取消


火化证明(需要的地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民政局

取消


39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

公共服务

新生儿出生证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办事指南〉及〈相关用表〉的通知》

医院

取消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就业部门

取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

创业培训报名

公共服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就局办〔2013〕21号)附件《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业务规范》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取消


41

就业技能培训报名

公共服务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部门

取消


初高中毕业证


取消


学生证


取消


代为申请协议(机构代为申请的提供)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取消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取消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取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取消


初高中毕业证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取消


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


取消


劳动合同


取消


培训计划

培训学校

取消


培训人员花名册

培训学校

取消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取消


培训师资资质材料

培训学校

取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

1.《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2.《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业务规范》第二条。

培训学校

取消


代为申请协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


取消


42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公共服务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人社部门

取消


4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公共服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社部门

取消


44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

人社部门

取消


45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公共服务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门

取消


46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川人社办发〔2015〕10号,人社部发〔2014〕17号

人社部门

取消


47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公共服务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社区、企业等

取消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公共服务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街道、社区、企业等

取消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市教育局

48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思想品德鉴定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派出所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取消

主动核查

学历证明

毕业院校

取消

系统核验

普通话证明

普通话测试机构

取消

系统核验、主动核查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9

矿业权及土地转让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公告



取消

该事项主管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

市商务局

50

举办会展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对应部门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合作的文件资料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及部门

取消


5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集团股权关系说明或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排他使用权证明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自备

取消

集团控股企业向省商务厅备案材料

市商务局

52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协议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营业执照

取消

如是委托申请则委托协议保留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53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行政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取消

银行核对账单


54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取消

非必要材料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5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文化部关于印发《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取消



市农业农村局

56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取消


农业农村部161号公告要求不再提交

57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信息变更

行政许可

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取消


农业农村部161号公告要求不再提交

58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社保证明

品种审定证书.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取消


农业农村部161号公告要

求不再提交


主管单位

序号

使用证明事项名称

使用证明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开具单位

保留或取消意见

备注

市医疗保障局

59

单位新参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登记表

用人单位

取消


60

单位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

《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和社保新增登记申报表》

用人单位

取消


6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户口本或居住证

参保人员

取消


社保卡或身份证

参保人员

取消


62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减少申报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和社保减少登记申报表》

用人单位

取消


63

参保人员医保在职转退休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和社保减少登记申报表》社保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取消


医疗证原件、社保卡

参保人员

取消


64

参保人员医保终止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和社保减少登记申报表》

用人单位

取消


65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申报

《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

用人单位

取消


66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取消


67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城乡居民)

户口本

参保人员

取消


社保卡或身份证

参保人员

取消


承诺书

参保人员

取消


68

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接续

公共服务

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表一份

参保人员

取消


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凭证一份

用人单位

取消


69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申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申报汇总表》

用人单位

取消


承诺书

用人单位

取消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申报明细表》

用人单位

取消


70

打印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人员明细表

用人单位

取消


71

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

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参保人员

取消


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

参保人员

取消


72

医保关系转出

参保地提供参保凭证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取消


转入地提供接收函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取消


市医疗保障局


73

医保关系转入

转出地提供的参保凭证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取消


接收地提供接收函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取消


74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参保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

参保人员

取消


四川省广元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参保人员

取消


75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结算

公共服务

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证明书(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参保人员

取消


76

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省内异地结算单(原件)

医疗机构

取消


跨省异地结算单(原件)

医疗机构

取消


稽核卡

医疗机构

取消


77

医疗机构接入国家与省级异地就医平台

《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异地就医国家平台申请表》

医药机构

取消


《四川省异地就医联网测试表》

医药机构

取消


《四川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

医药机构

取消


78

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

参保人员

取消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治疗方案申请表

医药机构

取消


认定标准规定的病情诊断证明材料

医药机构

取消


79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登记

特殊病种疾病门诊治疗申报审批表

参保人员

取消


疾病诊断证明

医疗机构

取消


市医疗保障局


检查检验报告

医疗机构

取消


80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备案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

取消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

取消


公共服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

取消


《工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

取消


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

取消


81

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变更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82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备案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药机构

取消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医药机构

取消


83

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医药机构

取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医药机构

取消


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医院出具的变更文件

医药机构

取消


84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服务协议管理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暂定(终止)服务协议管理申请书

医药机构

取消


85

暂停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

取消


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恢复服务协议管理申请书

医药机构

取消


86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机构)

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

医药机构

取消


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险清算申请表

医药机构

取消


稽核卡

医药机构

取消


87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家属代办:死亡证明  死者社保卡(复印件)

参保人员

取消


单位代办:人员减少表(原件)  死者社保卡(复印件)

参保单位

取消


市医疗保障局


88

药品目录编码新增与信息维护

编码信息维护申请表

医保经办

机构

取消


89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编码新增与信息维护

公共服务

编码信息维护申请表

医保经办

机构

取消


当地卫生、物价部门有关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批文

医保经办

机构

取消


90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报

广元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住院票据(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91

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申报

广元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住院票据(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92

生育期间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

清算申请表(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正规发票(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市医疗保障局

93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公共服务

广元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住院票据(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取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4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法定代表人举荐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

取消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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