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广泛发展,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逐步完善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等要求,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经征求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拟定方案》。现予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2月25日17:00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县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股,联系人及电话:王永亮 0839-6600288,邮箱531221598@qq.com。县民政局养老股,联系人及电话:张洪武 0839-6603207 邮箱15008059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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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明确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剑阁县民政局
2022年2月15日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剑阁县民政局
关于明确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剑阁县农村敬老院管理中心:
为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广泛发展,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逐步完善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要求,现就我县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除国家基本保障政策范围内实行免费政策外,面向其他社会老年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对象。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拟定床位费。普通双人间床位费收费标准每月为290元,单人间不超过每月380元。
(二)拟定护理费。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托养老人每月39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托养老人每月57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托养老人每月1200元。
(三)其他个性化服务收费。由公办养老机构按照供养老人或其委托人的需求,其个性化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以协议形式明确,共同遵守约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内,县发展改革局会将同县民政局根据收费政策评估和运行情况,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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