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剑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剑府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剑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剑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剑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剑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重点项目为载体,重点瞄准脱贫户及两类监测对象、脱贫村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兼顾其他村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
第三条 坚持“应整尽整、渠道不变、集中管理、统筹协调、权责匹配、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杜绝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撒胡椒面”,构建覆盖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成立剑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县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建立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方案,审定整合部门财政涉农资金,审查各单位项目实施范围及变更事项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整合主体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统筹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安排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体工作主要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梳理、收集、汇总整合资金和拟定资金整合计划,预算调整管理、资金下达和整合项目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
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部门推进项目库建设、统筹安排项目、制定报备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推进落实、绩效评价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年度整合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依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保障整合项目质量,提升整合资金效益。
第三章 整合范围
第六条 2021-2023年,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对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2024-2025年,按照中央调整政策执行,统筹整合使用省级及以下相关财政涉农资金。
第七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和省级整合资金范围,原则上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以2020年为准,见附件)。
(二)市、县级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乡村旅游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安全饮水建设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基础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等。
第四章 整合程序
第八条 科学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包括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一)初始方案。县财政局牵头协商资金主管部门拟定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牵头协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落实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标准、进度计划、资金规模、责任单位、项目绩效等。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根据审度资金整合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汇总编制形成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调整方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整合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对整合方案进行调整完善,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当年8月31日前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年底补充方案。对整合方案调整后(8月31日—12月31日)收到的相关涉农资金,可编制补充方案,解决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任务资金缺口。
第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应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推进项目实施,确保资金支出进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要求,可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特色优势产业、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小额信贷贴息分险、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性岗位补助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发展,重点支持“3+3+3”现代农业特色产业体系建设。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融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二)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优质粮油、肉牛羊、生猪、猕猴桃、柑桔等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文旅体养跨界融合,拓展农业多功能,结合特色产业基地和乡村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森林康养、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3.支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推动交通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加大农村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力度。支持农村防洪、灌溉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开展农村“四化五改 ”( 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改路、改水、改厕、改圈、改垃圾处理),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美丽乡村和特色民居建设,开展畜禽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对已到位的统筹整合资金直接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后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公告公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作为报账主体,项目实施乡镇作为报账人(各乡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申拨和报账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类别明确资金拨款报账资料清单,规范拨款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拨付,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结算,严禁使用现金支出。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队伍或服务供应商对公账户,直接补助到户的资金通过阳光审批平台“一卡通”发放到受益农户。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弥补企业亏损,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和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七)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的“雨露计划”补助除外;
(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九)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用价值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由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监督。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相关规定。支持农村人居环境、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水土保持、产业园区、林业基础设施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村自建自营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鼓励县国有平台公司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立即中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贪污、骗取、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失去项目实施能力;其它违反政策、法规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中止项目待资金归位或影响项目实施因素消除后,继续实施或重新编制《实施方案》。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整合资金绩效管理,认真设定绩效指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全面实行整合资金实时动态监控,达到上级规定考核指标。按照“谁填报绩效目标,谁开展绩效自评”的原则开展自评工作,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基础上,积极开展涉农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要完善统筹资金整合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对实施的统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及时总结推广统筹资金整合的典型事例,确保整合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任务的申报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落实情况,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加强项目的现场监管,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八条 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要定期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分阶段进行督查督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剑府发〔2021〕9号)即时废止。
附件:1.剑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
2.剑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操作规程
3.剑阁县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财政涉农资金目录表
剑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等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四川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广元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财农〔2021〕77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2021年至2025年过渡期间内,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四条 衔接资金支出方向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少数民族发展、农村残疾人巩固提升等。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安排使用各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或县级财政配套衔接资金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可用于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优优质粮油、肉牛羊、生猪、猕猴桃、柑桔等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培育形成特色鲜明、链条完整的“3+3+3”现代农业特色产业体系。巩固提升全域现有核桃产业成效,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文旅体养跨界融合,拓展农业多功能,结合特色产业基地和乡村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森林康养、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市、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可对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适当进行财政贴息,对特色农业产业保险给予适当保费补助,支持壮大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强化生活垃圾和污水、厕所粪污治理,开展房前屋后池塘水沟清淤疏浚,搞好农户庭院环境整治。整治村巷柴草杂物、村内池塘沟渠等公共环境,促进村内环境整洁。完善通村入户道路,配套建设群众健身、避险等设施,做好村内绿化美化,促进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3.配套完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完善交通道路基础设施,强化农村道路管理,有效解决农村道路通而不畅问题。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提升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村内公厕等小型公益设施。文化、教育、卫生、养老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通过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不超过1%的比例在到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项目培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整合后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第八条 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对整合的到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项目实施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县乡村振兴局的指导下,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项目,编制资金项目实施建议方案,同县财政局会商研究,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要求报批,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公告公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实行统筹整合试点期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后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公告公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资金到位后,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范围内,从项目库选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县政府报审,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10日内报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不再单独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政策要求编制、审核和报备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相关规定。农村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和动态监控,资金使用坚持“先设定绩效目标,后申请相关预算”及“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资金使用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收到上级财政衔接资金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20日内提出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门根据经过审定的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在1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各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 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局下达的衔接资金预算30日内,对资金具体分配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林业、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报账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在衔接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是衔接资金管理和报账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负责审核实施主体提供的报账凭证,对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是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台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台账的复印件应与向县级主管部门报账的资料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据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类别规范各资金拨款报账资料清单,并明确项目资料归档目录。
以项目管理方式推进的衔接资金项目,到县级部门报账时必须提供项目实施合同、相关税务发票(含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拨付工程尾款时还需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直接补助到户的衔接资金,报账时必须提供受益户签字的花名册。
由乡镇实施的项目报账资料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由乡镇项目办业务联系人员到县级主管部门报账。
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报账。需补充报账资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报账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衔接资金的拨付,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结算,严禁使用现金支出。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队伍或服务供应商对公账户,直接补助到户的资金通过阳光审批平台“一卡通”发放到受益农户。
第二十四条 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对少数资金额度较小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可一次性报账结算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剑阁县财政衔接资金拨款审批表》《剑阁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验收(检查)表》,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实施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拨款、报账。原则上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同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衔接资金总额的3%。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下情况,原则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未出具审查意见的;
(五)存在质量问题、数量不属实,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应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而未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衔接资金的财务核算,按月向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报送衔接资金支付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剑府发〔2021〕9号)即时废止。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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