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协作,深化上城区与剑阁县东西部协作和对口帮扶工作,探索发展“飞地经济”,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相关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平等互利、权责一致,改革创新、先行探索”原则,探索创新“飞地经济”合作模式,引导产业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二)基本原则
本实施意见所指“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着力探索以“剑阁·上城飞地园区”建设为剑阁县“飞地经济”“先行先试”发展载体,重点扶持注册在剑阁、落户在“飞地园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注册经济”为抓手,以房租补贴、股权投资和国家支持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上市绿色通道等扶持政策为激励,重点支持发展大健康、高科技、信息软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动漫游戏等产业。
(三)主要目标
用5年时间,通过“飞地园区”发展,培育企业200余家,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100家以上,不断推动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集群发展。
二、建设模式
(四)自建模式
“飞地园区”发起主体(剑阁县)在拟规划发展区域(剑阁县域外)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完善建设装修配套功能,使“飞地园区”具备承载能力,通过自建团队、成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运营管理“飞地园区”。
(五)共建模式
“飞地园区”发起主体(剑阁县)与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共建“飞地”合作协议,在“飞地”项目的设计建设、机构设置、基础投入、项目招引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同时鼓励商会、协会之间积极探索符合实际、互利共赢的其他合作模式。
三、政策措施
(六)资金安排及兑现程序
由县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2000万元“飞地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飞地经济” 园区场所租赁和项目建设奖补,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企业入驻备案后,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须与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办理企业入驻备案手续。“一事一议”企业经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企业入驻备案手续。新引进企业入驻飞地园区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址设在剑阁县境内。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财政补助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季度前10日,经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兑现。
(七)自建模式扶持政策
1.房租补贴。对新入驻初创型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其房租补贴。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下,第一年给予100%的房租补贴,第二、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办公用房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其50平方米内享受政策不变,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第一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第二、三年给予20%的房租补贴。
2.开办补贴。对“自建模式”运营的“飞地园区”新入驻的初创型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和质量,经申报评审通过后,给予其一次性5-1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具体申报评审办法由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3.企业奖扶。按照“量入为出”原则,根据“飞地”入园企业对地方财力年贡献情况,扣除房租补贴、开办补贴和政府运营成本后,税收奖扶政策参照剑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直接奖励给申报企业。
(八)共建模式扶持政策
1.房租补贴。根据“飞地园区”建设规模,参照当地市场房租价格水平,每年给予第三方运营机构30%-50%房租补贴。
2.装修补贴。“飞地园区”需要装修配套部分,按照共建约定的装修范围、装修标准和最终决算价格的30%补贴给第三方运营机构;在运营合作周期内,每年按照装修补贴总金额的20%给予第三方运营机构。
3.企业奖扶。按照“量入为出”原则,根据“飞地”入园企业对地方财力年贡献情况,扣除房租补贴、装修补贴和政府运营成本后,按当年80%奖励给第三方运营机构。
四、组织保障
(九)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招商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信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经合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县国资金融事务中心、县经合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县经合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县经合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推进“飞地经济”日常工作。
(十)强化协商机制
探索创新“飞地园区”与企业、社会机构合作共建、共管、共赢机制。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主动延伸服务职能,确定专人分管“飞地经济”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全方位提供顺畅优质服务。
(十一)加强要素保障
相关部门要把支持“飞地园区”发展作为重点工作,在税收政策、发票申请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加强银企互动,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优惠贷款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减轻资金流转压力。加强“飞地园区”企业靠前服务,积极指导企业在前期准备、中期完善、后期注册全流程,力争实现“一网通办”,切实为企业提供便利。
五、监督管理
(十二)运营管理
县级各部门要对“飞地经济”园区给予县内各工业园区同等支持。各有关部门负责“飞地经济”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协调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飞地经济”园区建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飞地园区”发起主体通过成立代办服务机构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飞地园区”企业做好注册地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退出机制
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飞地经济”园区入驻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扶持政策奖励;年度绩效评价1次不合格的企业将提出警告,连续2次不合格的企业,由运营机构负责清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1.企业入驻后发展缓慢,达不到入驻标准的;
2.企业入驻后运营场所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其运营范围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运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
3.企业拒不履行入驻承诺或协议的;
4.企业连续两年综合排名在倒数10%的;
5.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不到申请面积的60%,且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整改到位,对“飞地”资源造成浪费的;
6.企业不配合统计报表等应尽义务的。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条件发展“飞地经济”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期间国家或四川省、广元市出具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国家或四川省、广元市相关规定实行。本意见由剑阁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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