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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剑府通〔2022〕39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10-11 11:28 字体: [ ]

剑府通〔202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848号)批准,决定征收剑阁县开封镇龙桥村一组和回龙村二组、四组、五组、六组集体土地29.3107公顷,并将2.099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848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8月29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剑阁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开封

龙桥

1

1.3498

1.2744

0.9889


0.2570

0.0285

0.0754


回龙

2

0.2604

0.2604

0.1384


0.1003

0.0217



4

9.2204

7.9859

6.0143

0.0927


1.8789

1.2345


5

13.6568

13.2943

6.5900


3.1369

3.5674

0.3625


6

4.8233

4.0517

1.8562


1.6108

0.5847

0.7716


集体土地小计

29.3107

26.8667

15.5878

0.0927

5.1050

6.0812

2.4440


国有土地小计

2.0994







2.0994

合计

31.4101

26.8667

15.5878

0.0927

5.1050

6.0812

2.4440

2.0994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及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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