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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封镇工业园区(马灯园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11-03 15:04 字体: [ ]

剑府通〔2022〕42号

为切实做好剑阁县开封镇工业园区(马灯园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位于开封镇回龙村二、三、四组,涉及集体土地127.5922亩。

二、征收土地现状

经现场调查,剑阁县开封镇工业园区(马灯园区)项目征收开封镇回龙村二组集体土地14.9554亩,均为农用地;三组集体土地12.5961亩,均为农用地;四组集体土地100.0407亩,其中农用地97.9245亩、建设用地2.1162亩。

三、征收目的

用于剑阁县开封镇工业园区(马灯园区)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20〕11号)规定执行。开封镇回龙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76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征地安置。本次征收开封镇回龙村二组集体耕地2.61亩(人均耕地为1.637亩),人口安置2人;三组集体耕地10.879亩(人均耕地为0.927亩),人口安置12人;四组集体耕地55.574亩(人均耕地为1.2625亩),人口安置44人。根据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和养老保障待遇。

(二)拆迁安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方式,参照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广绵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剑阁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剑土房征〔2022〕5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告知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被征地拆迁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若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名义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二)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所有。


联系方式及地址: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彭光华  电话:0839-6601517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庞  勇  电话:0839-6666986

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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