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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卫生健康局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8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11-04 10:54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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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剑卫函〔2022〕84号


程伯武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第96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定性问题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提出“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目前,我县村卫生室举办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设置、审批、监管,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经咨询人社部门,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所聘用人员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村民委员会则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我县在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政策时,予以每年1000元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乡村医生补助偏低的问题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两个文件对村医待遇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国家、省、市文件均明确村医待遇主要是政府通过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定额补助方式落实。2021年,我县向乡镇下拨基本公共卫生资金3501.57万元,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后,按不低于40%的标准发放,平均每个村卫生室2.55万元(2021年按549个村卫生室拨付经费),因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差异,各村基本公共卫生资金也存在差异;县医保局按照2021年实际诊疗人次拨付一般诊疗费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据实发放至各村卫生室,因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差异,该项补助也存在较大差异;2021年,中央补助资金250.97万元、省补助标准161.1万元、市补助资金54.9万元、县补助资金136万元,共计补助 602.97万元,平均每个村卫生室1.1万元。综上,每个村卫生室平均年收入为3.6万元。

三、关于区域间乡村医生补助不均衡的问题

经分析,之所以乡村医生的收入存在差异,一是因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不一致,一室多医与一室一医的收入的确存在较大差异;二是由于门诊诊疗量的统计方式,导致一般诊疗费存在差异。

四、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方案的建议问题

(一)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市、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精神,对于小于60岁且在岗的乡村医生鼓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补助。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县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县财政按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村卫生室经费补助问题:国家、省、市文件均明确村医待遇主要是政府通过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定额补助方式落实。对于村卫生室运行经费我省各地均无补助政策,财政也无专项经费保障。

感谢你对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剑阁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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