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施行)》(川医保规〔2021〕22号)、《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准入经办规程》(广医保〔2018〕80号)等文件规定,经过医药机构申请、医保部门资料审核和评估,拟将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普安平价药房城北路店纳入我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详见附件)。现对该医药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13日。公示期间,如对该医药机构纳入定点存在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剑阁县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股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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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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