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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杨家河供水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14号

发布机构:剑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6-26 11:19 字体: [ ]


剑府通〔2023〕14号


为加快推进剑阁县杨家河供水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东宝镇新梁村十一组、宝石社区四组集体土地共25.2385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经现场调查,杨家河供水项目拟征收东宝镇新梁村十一组、宝石社区四组土地共25.2385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拟用于修建杨家河供水项目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核算。具体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20〕11号)执行,东宝镇新梁村、宝石社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区片价为476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3:7)。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4人,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农房安置拟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补偿登记

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到广元市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公告时间: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25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彭光华  电话0839-6601517;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张晓明  电话0839-6330353;

办公地址: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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