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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4-05-24 14:58 字体: [ ]

解读: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解:《剑阁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剑府办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剑阁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的炒的” 定位,突出住房民生属性,以努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成熟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建设教师保障性租赁住房564套,适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到2035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积极利用闲置房屋改建、改造和适度新建等方式,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范围。在工作(生活)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新市民、青年群体(其他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人才安居),不设收入限制。

(二)明确保障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期限,按国家、省有关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并予以公示。

(三)明确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年跌涨幅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明确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可按照双职工人数占一定比例。

四、房源筹集

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一)筹集方式

1.盘活存量住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要求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要求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支持在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二)建设要求

1.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新老县城、中心集镇等交通便捷、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实现。

2.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和省、市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按照城市、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完善好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认真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审批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并享受金融、土地、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及央省财政补助等。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改建且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可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源管理

(一)运营方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可由产权单位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日常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形成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联同租金定价方案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三)运营监管。运营管理单位需经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 并登记备案,具体认定的标准根据县政府实际情况确定。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项目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通过采取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项目承租人有序准入与退出,督导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运营方案内容,并建立运营过程中的监管档案。

(四)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本项目承租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承租人可为1人,也可多人合租共同承担租金,同时必须签订合租合同(协议)。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运营单位申报住房、人口等情况。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的权利、责任、义务,由双方在租赁合同(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在项目所在辖区持有自有住房后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根据实际需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2.经批准同意后,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按程序报批后,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经批准同意后,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落实税费、财政支持政策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住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统筹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资金支持。

(三)落实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用水、用电、 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专营单位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的供应。

(四)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 租赁住房贷款投放,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度提取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的提取额度为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现有的剑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推进工作组基础上,增加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协调职能,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主体责任,建立相应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制,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运营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联审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由县住建局依托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的基础制度,逐步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数字化管理,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官方媒体,以政策为导向,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先进经验。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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