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剑阁县水利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5-06-27 17:53 字体: [ ]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0839-6600278

其他文件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2.剑阁县水利局“三定”方案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0839-6600278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规划计划股

0839-6600278





























行政

执法







行政许可

1.取水许可(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新办审批、取水许可证变更审批、取水许可证延续审批)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影响评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5.河道采砂许可

6.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7.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1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1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2.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13.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4.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15.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上网公示

规划计划股、相关股室配合

0839-6600278


































行政处罚

1.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5.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6.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

7.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8.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9.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0.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1.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2.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3.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4.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15.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6.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7.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18.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9.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20.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21.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22.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23.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2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25.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26.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27.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28.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29.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30.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31.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32.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33.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34.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35.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6.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37.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的处罚

38.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39.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40.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41.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42.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43.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44.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45.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46.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47.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48.对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49.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50.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5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5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5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

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5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55.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56.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57.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58.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59.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上网公示

河湖保护管理股(综合执法股)

0839-6600278

行政强制

1.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2.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4.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5.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措施

6.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强制措施

7.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8.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

9.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河湖保护管理股(综合执法股)

0839-6600278

法定公开事项

财务

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1.《预算法》第十四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批复后二十日内公开

财务股(人事股)

0839-6600278

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行政法规

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4)7号)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水利水保股、水资源股

0839-6600278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 标准及实施情况

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

1.《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剑阁县水利局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公开

规划计划股

0839-6600278


重大民生信息

乡村振兴

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水利水保股

0839-6600278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实时公开

水旱灾害防御与安全监督股

0839-6600278

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情况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水旱灾害防御与安全监督股

0839-6600278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 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次年1月31日前公开

办公室

0839-6600278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

及查处结果

行政法规

其他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河湖保护管理股(综合执法股)

0839-6600278

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其他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 ) 》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 定》第二十四条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次年4月1日之前

规划计划股

0839-6600278

建议提案

办理结果

其他

1.《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 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4〕46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相关股室配合

0839-6600278

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

年度目录

(动态调整)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0839-6600278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

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

布会等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 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剑阁县水利局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股室

0839-6600278

(2025年6月制)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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