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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 责任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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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国家及部委有关卫生健康的法律法规、四川省人大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卫生健康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市卫生健康委及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公示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局机关各股室 |
0839-6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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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公示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0839-6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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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信息 |
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项目股 |
0839-660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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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广元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839-66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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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1.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3.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4.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处罚。 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6.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处罚。 7.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8.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9.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10.对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处罚。 11.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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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股 |
0839-6666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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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12.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致病性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13.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处罚。 1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15.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6.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17.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18.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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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19.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20.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其他规定的处罚。 21.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22.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23.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24.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25.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26.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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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27.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28.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29.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30.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处罚。 31.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32.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33.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处罚。 34.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35.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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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股 |
0839-6666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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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36.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未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售、转让和赠送医疗废物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处罚。 37.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38.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39.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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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股 |
0839-6666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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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行政执法 |
行政强制 |
1.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责令暂停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封存造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2.对拒绝隔离措施的;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4.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5.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6.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而采取的医学隔离强制措施;7.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8.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而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综合监管股 |
0839-666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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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财务 信息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财务股 |
0839-660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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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民生信息 |
乡村振兴 |
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
财务股 |
0839-6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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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监督检查情况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
安全生产办公室 |
0839-6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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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次年1月31日前 |
办公室 |
0839-6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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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开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
行政 法规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
综合监管股 |
0839-6600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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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其他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4〕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
局机关各股室 |
0839-6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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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年度目录(动态调整) |
行政 法规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
办公室 |
0839-6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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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
行政 法规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 定》第九条、《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局机关各股室 |
0839-6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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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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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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