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3-03-12 17:25 字体: [ ]

剑府办〔201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剑阁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剑阁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

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切实保护购机者利益,提高我县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农业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紧紧围绕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监管措施,积极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带动效应,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二)提高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

(三)促进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现代烟草业等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确保农民稳定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确定补贴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要向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现代产业基地、耕种收关键薄弱环节以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要统筹兼顾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协调全县农机化发展。

(三)阳光操作,强化监管。要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透明。

(四)市场配置,保障权益。要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切实保障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和机具价格的议价权。落实“县级结算、自主购机、直补到卡”补贴政策。

(五)注重质量,优化结构。要加强引导,合理布局,注重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进一步优化我县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六)程序高效,方便购机。在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不变样、不走样的基础上,制定高效、实用的操作程序,方便农民选机和购机。

四、实施范围

2013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范围为全县所有乡镇、涉农街道。

五、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四川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见附件1)由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和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组成。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不超过该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烟叶生产机械补贴对象为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补贴烟叶生产机械、插秧机等机械的申请对象;申请对象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水稻插秧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优先补贴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

(二)补贴数量

围绕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本着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购机者当年内只能补贴机具一台套(一台主机和与之配套的农机具)。种粮大户、农场主、专业合作社购机数量可适当放宽,但须经农机部门领导审批。

七、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采取县级财政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支付补贴款的方式兑现。

八、自主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按照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操作要求,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在全县范围内公告。

(二)购机申请。拟购机者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开户银行及账号及原件)向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填写《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申请表》(见附件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印章。

(三)确定补贴对象及信息录入。县农机补贴办公室对拟购机者提供的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开户银行及账号及原件)及复印件和乡镇签字盖章的《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核,现场确定补贴对象。同时,将拟购机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农机补贴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四)自主购机。拟购机者携带《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到具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议价购机。经销商为购机者进行现场操作培训并出具正式发票、供货清单和售后服务凭证及“三包”人员联系方式,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供货信息和上传发票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上签字确认。拟购机者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60天内没有购机的,该信息自动作废。已购机但由于经销商未录入机具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经销商承担。购机时,经销商要搞好人机合影和建好补贴机具经销台账。购机者可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发票等有效证件,在补贴标准限额内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信用贷款申请,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经销商与购机者协商解决。

(五)统一编号和注册登记。县农机补贴办公室要按照农业部《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农办机〔2009〕13号)的要求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编号,各补贴机具经销商要在农户购机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喷上“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县农机监理站要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的要求,对应纳入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进行注册登记。

(六)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在购机后15日内向县农机局提出购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有: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农机监理部门的入籍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开户行名称及账号。申请资料不齐将不予受理,并当场向购机者作出说明。

(七)补贴资金审查及机具核查。县农机补贴办公室将受理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归纳汇总,审核生成《剑阁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后,在乡镇、村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县农机局提供的《剑阁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在10天内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核查小组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到户逐台核实,重点加强对大型机具如插秧机、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的核实力度。核实内容为:购机者是否与补贴资金申请人一致;补贴机具是否存放于购机者家中;机具是否与《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品目相符;机具的型号、生产企业、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全价购机发票销售价格等信息是否与《经销企业供货表》一致。机具经核查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上逐项填写并签字确认。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农机补贴机具核实完成后,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报送县农机局。

(八)补贴资金发放。县农机局农机补贴办对购机者的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乡镇报送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进行严格审核无误后,将《剑阁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剑阁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将补贴资金拨至购机者提交的存折(卡号)上。

九、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县农机主管部门职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购机者咨询,受理购机者的投诉和建议;采集和录入购机者基本信息,审核、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对购买的机具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与编号,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进行喷号;对已购机情况(购机者购置机具情况和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各种信息)进行逐台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已购机情况在所在村社进行张榜公告;对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收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负责对经销企业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并上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动态掌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市场价格,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按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项目总结材料,及时反馈项目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负责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操作等。

(二)县财政部门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账务核算、会计资料的归档立卷;参与制定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复核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按照有关要求抽查核实购机情况,审核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及时划拨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三)县工商部门职责。县工商部门应加强农机补贴产品质量监督,及时查处假冒伪劣农机产品,保护农机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职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按照财政、农机部门确定的补贴对象,将财政划拨的补贴资金分拨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中。对部分补贴对象购机时确需贷款的,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应给予积极支持。

十、加强补贴产品质量监督

农机购置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的重大举措,各经销企业应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站)为受理农机质量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电话:028-87610683)。对农民投诉较多、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补贴机具及其生产企业,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将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县农机、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农机补贴产品质量监督,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销商,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

十一、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监管

1.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由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推荐并确定,以四川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布的经销商名单为准。

2.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3.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方便农民,客观公正地介绍机具的性能、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采用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售后服务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不能采用违规违法等非正常手段推销产品,破坏公平竞争。

4.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等。

 5.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经销企业必须根据补贴对象实际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6.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7.认真做好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已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对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规范操作,阳光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才能将补贴对象录入补贴信息系统并拨付补贴资金。在农民购机选择上,实行补贴机具品种、性能、配置、补贴额度公开制,让农民了解政策,自主购机,严禁农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补贴对象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实际购机有关情况通知购机者所在的村委会(或社区),请村委会(或社区)将享受补贴购机者的姓名、购机数量及享受补贴额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和倒卖机具行为的发生。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县财政、农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监管,加大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导方案,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特别是对购机真实性的核查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涉及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要将通报情况抄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上报省农业厅以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

县农机局、财政局设立举报监督电话。

县农机局监督电话:0839-6601195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39-6601878

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咨询电话:0839-6625067

 

 


剑府办〔2013〕18号 农机局 文件附件.doc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