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2-07 07:38 字体: [ ]

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办法》的主要精神。

(一)背景意义

这次国务院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考虑: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失职追责,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国务院出台《办法》,推动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

二是主动应对消防安全严峻形势、着力破解消防工作深层次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消防工作发展态势向好,但是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发展不平衡、不适应的问题依然突出,总体上处于火灾多发、易发阶段。加之,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行业系统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容易导致“谁都管、谁都不管”。例如,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调查发现20多个职能部门都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事故发生埋下极大隐患。此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也是导致火灾频发的重要原因。出台《办法》,有利于解决这些 “顽症”,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三是科学总结“十二五”消防工作经验、全面推动社会消防治理创新的重要成果。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消防工作在各类致灾因素大量增多、各种风险挑战前所未有的形势面前,迎难而上,改革创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消防事业发展道路,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百姓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办法》在全面总结我国消防工作长期实践,尤其是“十二五”以来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认真研判新形势新任务,主动适应新挑战新要求,以消防安全责任为牵引,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对于做好新时代消防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是积极回应基层普遍期盼、保持公共消防安全政策延续性的重大举措。在历次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中,各地都普遍建议,国家层面最好能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为基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政策依据。国家相关部门也都认为,出台《办法》很有必要,便于明晰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内容亮点。《办法》共分6章、31条,和以往文件相比,亮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首次系统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四,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明确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是首次明确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在共同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火灾防范、隐患整治、消防组织建设、灭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7项共同职责。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具体执行,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落实经费保障、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制修订地方法规等7项职责;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群防群治,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专兼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落实“网格化”管理、部署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7项职责。

三是首次厘清界定了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办法》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分两大类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是首次从严完善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办法》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

五是首次依法明确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以往的法规只明确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但没有明确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这次《办法》首次明确,一般亡人火灾、较大火灾分别由县级、市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盖,有利于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如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国务院出台《办法》后,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边界,这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既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护。只要我们严格落实《办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即使发生火灾,也能够说得清楚,甚至是尽职减责。就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问题,《办法》的创新措施主要有:

第一,要注重目标责任考评。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第二,要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三,要前移责任追究关口。明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要加大火灾追责力度。明确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之,通过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促使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行政管理和经营行为,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我县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组织本级本行业深入学习《办法》,在落实责任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良好格局。

(二)压实责任。县委县府办、消安委要加强日常消防工作督办。将消防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绩效专项考核,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县、乡两级消防工作责任、行业系统监管责任。特别是针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办法》启动事故追责程序。

(三)补齐短板。目前,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还比较突出。要对照《办法》查缺补漏,特别是在消防保障投入、消防力量建设、先天隐患防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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