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2014〕5号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考”工作的要求,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着力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为我县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大于90%。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56分贝。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68分贝。
(六)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70%。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
(八)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九)重点工业企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十)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要求:(1)工业废水排放强度低于10吨/万元;(2)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低于0.001吨/万元;(3)烟尘排放强度保持低于0.002吨/万元;(4)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保持低于0.008吨/万元。
(十一)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
(十二)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十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十四)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大于85%。
(十五)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85%。
(十六)环境保护能力达到环境监察能力二级、环境监测能力三级。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加快备用水源建设,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加强城市污染防治。开展城市主要污染源整治,加强油烟、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和监管;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全面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城区禁止使用燃煤,确保城区空气质量达国家标准Ⅱ类。
(三)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城市各类噪声,设立禁鸣区,降低交通噪声,严格控制娱乐噪声和其它噪声,确保城区声环境达国家规定质量标准。
(四)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搞好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置。
(五)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降低能耗,实现城市万元GDP能耗、物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或优于国家平均水平;有计划的实施城区内企业退城入园,调整产业空间布局,降低城区环境压力,优化城区环境。
(六)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强化环保部门职能,提高环保工作科学化水平,确保2014年环境监测能力达到三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城考”工作,落实专人分管、专人负责,科学制订年度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能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城市环境改善,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自查,找出症结,迅速整改落实。同时建立各成员单位“城考”工作分析和月报告制度,每月定时向“城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完成进度及实施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城考”工作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机制,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起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三)强化考核。将“城考”工作纳入相关乡镇及部门年度目标,县委目标督查室、县“城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责任单位“城考”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县委、县政府年终根据各单位完成“城考”指标情况严格进行考核,对不重视、不配合、落实不力、工作完成情况差、影响考核结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各“城考”目标责任单位须于3月底前报送“城考”领导机构、具体经办人员名单、年度实施意见;每季度末25日之前报送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地点:县“城考”办(环保局污控股),联系电话:6602053。
附件:剑阁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考核细则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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