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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3-04-19 11:38 字体: [ ]

剑府发〔20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剑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剑阁县十七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县委领导下,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出差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县长或副县长处理,分管副县长处理的,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八、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十、县政府各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律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

十四、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九、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规定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制度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十、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三十一、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三十二、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七章  政务督查规定

 

三十三、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十四、对《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三十五、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

三十六、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八章  行政权力监督

 

三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九、加强全县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廉政建设规定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章  政府会议制度

 

四十五、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每周例会制度。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县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县委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决定和主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讨论修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财政预、决算草案;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和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

(二)讨论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的政策性文件;

(七)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及命名事项;

(八)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

(九)讨论决定副县长提出并经县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县长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十八、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县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事前向县长请假,并委派主持工作的副职参会。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五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五十一、县长每周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县长每周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

五十二、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各自的分工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副县长、涉及分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规定

 

五十四、县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行制度》组织和实施。

五十五、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凡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文件,一律作退文处理。

五十六、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七、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办理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八、报送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综合性、全局性、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有关副县长会签后,由县长审批签发。涉及分管工作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五十九、县政府报县委的文件一般以县政府党组的名义上报,由党组负责人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县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人事、资金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签发。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规定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的“十项规定”,市委“六个带头”和县委的“十项要求”。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县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五、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

六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六十九、副县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互为AB角。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同时外出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七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局长(主任)、乡镇长出差、外出学习开会、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报告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上人员准假后,要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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