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4-05-22 08:45 字体: [ ]

剑府办〔2014〕11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事项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确保我县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和一方稳定。根据我县乡镇房地产开发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防范问题楼盘、维护一方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也是维护广大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招商、谁负责、谁评估”的要求,在开发项目报县规委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前落实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乡镇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到县公安局经侦部门查询项目开发公司与项目投资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其查询结果作为项目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必须报县维稳办备案,并作为项目方案评审的前置条件。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经备案,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得受理项目规划建设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制度

乡镇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新开发地块严格执行乡镇总体规划和控规,旧城区改造更新中的开发地块,乡镇人民政府应就该地块提出建设方案,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乡镇总体规划与控规对方案的各项规划技术指标进行审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照我县关于旧城改造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开招商改造或净地出让。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批准地块的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在项目公开招商成功并土地公开出让后不得更改。

三、严格执行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引资申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未经公开招商和土地未经公开出让程序,不得签定任何形式的房地产招商引资协议和承诺优惠条件。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公告、相关协议、合同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备案,招商的公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开发布。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确定后,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程序。建设方案未依法报批、项目用地各项规划技术指标未确定,未经县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依法审定土地与房屋征收方案,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决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征地拆迁或房屋征收拆迁,更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严禁开工建设。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预订、预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向购房户交付投入使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开发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乡镇房地产项目在上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按项目总投资20%缴存资本金,并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本金缴存不到位的项目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得办理施工许可。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按资本金使用规定、申请程序对开发企业提出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资本金用于项目建设。

六、严格执行预售资金属地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乡镇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各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属地化监管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业务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方法和监管内容。未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开发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项目预售行为及预售资金的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在商品房项目未竣工交验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着他用。开发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只能用于工程建设,其资金必须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为防止挪作他用,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资金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否则,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抵押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未办理完开发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禁止擅自开工建设。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禁止以定(订)金、诚意金、排号、入会等任何形式收取资金;不得以拟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向民间借款,变相收取资金。

(四)禁止一房多售。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许可后已订购的商品房再次出售他人;不得为融资将已设置抵押、网签的商品房再次出售他人。

(五)禁止预售资金体外循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签订的监管协议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帐户,未存入监管帐户的,一律视为挪用预售资金行为;预售资金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支取。

(六)禁止捂盘惜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必须公开销售,经批准预售的住房、营业用房、车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囤积、哄抬房价。

(七)禁止随意撤销备案合同和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申请撤销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用,从源头上杜绝炒房行为。

(八)禁止开发项目虚假宣传。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广告宣传中必须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得夸大广告词汇,效果图不得夸张、夸大。

(九)禁止将未经竣工验收(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或强制交房。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通报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协助依法查处。

八、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相关责任人员履职不到位,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纪检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1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