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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和划定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4-08-08 16:10 字体: [ ]

剑府办〔2014〕14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和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供水企业: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和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保护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水务、住建、国土、卫生等部门,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合理规划选择乡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确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范围,编制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23),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有关要求完成申报资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分级报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饮用水源监测

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由县环境监测站进行例行监测,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三)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中一级保护区不得从事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人为活动,具体规定参照《条例》。

    二、饮用水源保护职责划分

    为切实推进县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结合《条例》,对饮用水源保护的职责职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围绕职能职责开展好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一)县环境保护局

1.牵头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会同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例行环境执法巡查。

4.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

(二)县水务局

1.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对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2.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3.会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会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申报工作。

5.牵头全县水土保持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

6.主管并负责各级供水企业饮用水水质安全工作。

(三)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禁止违规垦造耕地,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四)县农业局、县畜牧食品局

    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

(五)县林业园林局

1.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强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2.在林木病虫害防治方面,选用对人、畜安全的产品,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六)县卫生局

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监测。

(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1.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2.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毒、炸、电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水源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县交通局负责完善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相交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八)县工商局

    负责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工商登记影响水源水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

    1.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协调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鉴定、监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2.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3.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报县级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规范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5.负责组织建立当地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并建立饮用水源地巡查机制和巡查台账;负责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报告及处理。

6.拟划定水源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申报及保护工作。

(十)各供水企业

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自己的职能职责,抓好我县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二)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按照《条例》要求,我县目前未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的23个水源地(名单见附件1)在今年内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划定申报。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争取在2015年度完成标志标牌、防护网(墙)的规范设置。

(四)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发生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第一时间启动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环保部门,及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因部门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饮用水源保护区需申报划定的乡镇名单

2.阁县××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格式)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6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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