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县坚持标本兼治、处防并举的方针,着力加强源头防控,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特别是建设领域长期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挂靠承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导致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欠薪处理责任制落实到位。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查实涉及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交由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或协调;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调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协调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从快办理。
(二)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等管理,对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年度通报,对欠薪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性质比较恶劣的打入“黑名单”,实行禁入管理;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参与项目招投标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要核实中标候选人在当年是否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讨薪行为,侦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五)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中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六)群工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七)工商部门负责在年检中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依法用工行为进行审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追责。
(十)国资部门负责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十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工程项目,防止和处理工程上所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把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办理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要落实稳定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对所属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好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摸清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农民工自身维权引导和教育,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加强对农民自建房修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修建中发生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纠纷,将农民自建房项目发生的劳务费用争议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
各有关部门、乡镇要严格招商引资条件审核,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其它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不发生拖欠。
三、完善制度,夯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手续,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凡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许报建,不得办理招标手续。严格招投标监管环节,要把投标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中标的限制性条件。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县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或收到工程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必须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或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手续。
(三)严格执行审批前置制度。要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或准许开工。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竣工验收前置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负责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要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作为验收必备条件,对未付清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日常巡查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管,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加大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用工花名册,不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严格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负责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考勤表和花名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落实专人从事劳动用工管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六)强化工程款拨付监管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在拨付工程款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对存在拖欠行为的,要暂停拨付工程款或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部分用于代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完善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指挥顺畅、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人社、住建、公安、信访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八)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制度。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不讲诚信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市场清出等方式予以处罚。
四、强化督导,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加快建立和完善欠薪处理责任体系,督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县监察局、县目标督查室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引发的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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