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机构: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06-07 15:12 字体: [ ]

剑府办函〔2016〕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5〕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深入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转变政府职能,为建设“美丽剑阁、幸福家园”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权责明确。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做到明确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开展。

2.择优竞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价和良性互动,注重契约精神、平等参与和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高标准、高层次、多元化社会组织或企业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3.注重绩效。为构建新形势公共服务供给体系、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提供服务方式灵活、实效性强、竞争更为充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对服务提供过程、结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及综合评价,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政府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绩效评价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目标。

2016年至2017年,重点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选择首批7个项目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附后),初步建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

2018年至2020年,进一步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在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城市雨污管网维护等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拓展,全面建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

二、购买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

除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和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将逐步把以下六个方面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可向社会转移的事项。

(二)社会事务服务。社区事务、社会养老、扶残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救灾救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公益服务、宣传培训等社会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资格认定、行业准入、咨询服务、行业投诉等事项。

(四)技术服务。行业规划、科研、调查、统计分析,社会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化服务等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课题调研、项目可研、法律服务、会议展览、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等事项。

(六)劳务服务。园林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事项。

四、购买程序与方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一)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其余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计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3.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二)信息公示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思考,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行业管理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在工作中,各部门相互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有效做法,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内容及责任分工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内容及责任分工

 

 2016年重点启动7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一、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向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二、在社会救助、社区服务、救灾救助、社会福利方面向专业社工机构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三、在公共文化方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剑门关镇人民政府、剑门关景区管理局

 四、指导乡镇在农机、植保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五、指导乡镇在学前教育方面开展向民办教育机构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六、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方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县体育局

 七、在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方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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