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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4-06-10 15:28 字体: [ ]

剑府办〔2014〕12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我县广大农村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剑阁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大隐患排查,确保水源污染和供水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结合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供水安全工作,对每一个水源点、每一处供水工程、每一个供水单位开展一次全面饮水安全隐患排查。

一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排污企业的检查、清理,尤其是尾矿坝、污染物集中堆放地点、污水排放点等。

二是加强饮用水源河道周边矿渣、石渣、煤灰、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查和清理,严防水体污染。

三是对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管网、制水工艺、加药消毒等环节进行系统排查。

四是加强对县内所有自备水源、尤其是全县中小学自备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查。

五是加大对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力度,确保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六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或限期整改。

二、加强水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最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划定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图形标志标准。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机制,确保辖区内供水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水污染事件要向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要认真总结过去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经验,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到有对策、有准备。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上下游、左右岸地区的信息沟通,建立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通报制度,健全水污染应急机制,确保辖区内饮水安全。

四、加强领导,各司其职,严格管理,确保供水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县上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水务、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副局长张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认真开展此项工作。饮水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工作,确保辖区内饮用水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要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实施好辖区内农村安全饮水项目,组建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其效益充分发挥。

(二)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在涉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征求水务部门的意见;对在建设的项目要书面征求县环保局的意见,严禁批准对饮用水源地造成污染的项目。

(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确保土地供应,不再批准对农村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的其它项目用地。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优先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再批准对其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大对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水源选择、工程建设、制水工艺流程、净化消毒、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流失防治、入河排污口设置、跨乡镇行政区域水事纠纷协调、水事案件查处等工作。

(七)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测,尤其是加大对农村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的检测力度,定期发布水质检测公告;负责取缔全县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自备水源。

(八)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安全饮水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并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

(九)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

(十)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一)县教科局负责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饮水安全意识,负责取缔全县范围内学校的自备水源。

(十二)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区域内供用水综合监管。

(十三)县公安局依法处置涉及供用水安全的人和事。

(十四)县监察局负责对涉及负有供用水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履职监察

(十五)各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制水生产工作,定期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自检资料,并向社会公开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测结果。

(十六)县环保、卫生、水务、公安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供水安全保障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十七)落实责任主体。实行集中供水的责任主体为各供水企业;无供水企业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站责任主体为所在村的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分散式供水或自备水源的责任主体为产权所有者或用水农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安全饮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农村供水安全的,由纪检监察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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