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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度汛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3-06-20 11:31 字体: [ ]

剑府发〔2013〕8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目前,我县已进入主汛期,因极端天气造成今年前期严重干旱,后期降雨时段集中,防汛形势异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根据广元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我县防汛保安工作目标,现将进一步加强防洪度汛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防汛减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思想,牢固树立抗大灾、防大汛的意识,把防洪度汛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督查,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措施,健全档案资料,为切实抓好防洪度汛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进一步落实防汛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阵以待,严密防范,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的防洪度汛工作。进一步强化防洪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县政府领导按分工各自负责分管部门的防汛工作,县级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将防汛责任的将进一步落实作为防汛工作重点来抓,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将行政责任、技术责任、管理责任有机结合起来,逐级、逐岗、逐人落实。在落实责任中,要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机制,把各项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须坚守岗位,一旦发生险情、汛情,及时启动防灾应急预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各级党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科学、及时地组织辖区内的防洪救灾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基层防汛责任制落实和组织建设,将防汛组织延伸到农村、乡镇村组和街道社区。要加强各类责任人履行防汛责任情况的督查,确保各类责任人履职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和防汛各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采砂施工河道、病险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点、各类山洪易发区、水害工矿企业、城镇排水设施设备等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力度,做到隐患排查经常化、制度化,不留死角和空档。要加强各类在建工程施工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部位的监管和排查,组织业主和施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程建设业主、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施工工棚安全选址,避开可能遭受山洪或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纳入信息库全面掌控,及时进行整改,采取跟踪督办、销号、通报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堤岸线稳定安全和行洪安全。凡涉河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行洪论证的,一律要追究业主单位“一把手”责任。加快病险水库整治,制订水库安全运行方案,有重大险情的水库在汛期要实行空库运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险演练,进一步落实队伍、抢险物资,认真做好防汛减灾各项工作,确保汛期不出现因洪伤亡事故。

四、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

县气象、水务、国土、防汛、水文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密切关注汛期天气变化,加大监测力度,加密监测频次,建立定期不定期汛情会商机制,准确预测预报雨情、水情,科学研判强降雨可能引发的洪涝地质灾害。要加强对局部地区和短时强降雨的监测预报,增强预报时效性,提高预报精准度。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监测基层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共享。针对气象部门预报的强降雨天气过程信息,要利用短信、手机、网络、传真、媒体等形式,迅速逐级传达到乡村组防汛责任人和各山洪地灾隐患点具体监测人员,传达到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确保监测预警信息发送渠道畅通,防范及时。

五、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

县防汛抗旱江河管理指挥部要主动履责、主动协调,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对整个应急抢险队伍的指挥、调度工作;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协调配合,务必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遣;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共享信息,形成合力,保障防汛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六、进一步强化值班值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原则,严格落实辖区或管辖单位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汛情、灾情信息要按照归口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防汛抗旱江河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经指挥长同意后上报。其它任何部门上报的汛情、灾情信息必须以县防汛抗旱江河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越级上报和发布信息。对错报、瞒报、漏报、迟报以及不按程序报送汛情、灾情信息的,要从严追究责任。要强化值班督查抽查,对防汛值班脱岗、缺岗、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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