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发改价格〔2017〕10号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剑 阁 县 财 政 局
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县城乡污水处理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供水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精神要求,县发改局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剑阁县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企业2013年-2015年三年财务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形成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县城乡(本文的镇、乡指镇、乡场镇规划区,下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经剑阁县人民政府二0一七年第九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将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县下寺镇、普安镇、剑门关镇居民用水户在原来的0.30元/吨的基础上,上调0.30元/吨,执行0.60元/吨,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在原来的0.30元/吨的基础上,上调0.50元/吨,执行0.80元/吨;白龙镇、公兴镇、鹤龄镇、江口镇、张王乡、店子乡、闻溪乡七个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乡镇居民用水户执行0.60元/吨,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执行0.80元/吨;其他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居民用水户执行0.20元/吨,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执行0.30元/吨。
从2019年1月1日起,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居民用水户在原来0.60/吨的基础上元上调0.25元/吨,执行0.85元/吨,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在原来0.80元/吨的基础上上调0.40元/吨,执行1.20元/吨;其他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居民用水户在原来0.20元/吨的基础上上调0.20元/吨,执行0.40元/吨,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在原来0.30元/吨的基础上上调0.30元/吨,执行0.60元/吨。
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按照国家的环境治理要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之日起,各类用水户按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原执行的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收费标准取消,不得收取。
剑阁县城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类别 | 2017年6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 类别 | 从2019年1月1日起 | ||||||
污水处理费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用水 | 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 | 居民用水 | 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 | ||||||
原执行标准 | 现执行标准 | 原执行标准 | 现执行标准 | 原执行标准 | 现执行标准 | 原执行标准 | 现执行标准 | ||
下寺镇 普安镇 剑门关镇 | 0.30 | 0.60 | 0.30 | 0.80 | 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县城和乡镇 | 0.60 | 0.85 | 0.80 | 1.20 |
白龙镇 公兴镇 鹤龄镇 江口镇 张王乡 店子乡 闻溪乡 | 0 | 0.60 | 0 | 0.80 | |||||
未建污水处理设施乡镇 | 0 | 0.20 | 0 | 0.30 | 未建污水处理设施乡镇 | 0.20 | 0.40 | 0.30 | 0.60 |
二、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在剑阁县县域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未建污水处理设施地区的所有城乡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特种用水户、自备水源用水户等。
三、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分类征收,由供水企业代为征收。城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随水价收取。使用自来水的所有城乡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等,其污水处理费按各类用水户水表的实际用水量,与自来水价格一并计算征收,并在收费票据上与自来水价格分别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方式、金额等。供水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后,按月据实解缴县财政。乡镇供水服务公司未供水服务的乡镇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供水企业上缴至乡镇供水公司,县水务局、县住建局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对各供水企业上缴的污水处理费金额审核,县发改局监督。
全县城乡自备水源用水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的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水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水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自备水源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自备水源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其各自属于的已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乡镇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低收入人群的优惠措施
对低保家庭实行临时价格补贴,为确保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低价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实行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的身份确认由县民政局确定。其具体补贴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五、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要求
(一)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收支管理。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川投水务剑阁公司和县乡镇供水服务公司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应征尽征。要加强对污水和污泥处理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管。
(二)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费执行的宣传舆论引导。要加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三)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费落实检查工作。各供水企业要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县发改局要加强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全县城乡污水处理费执行工作顺利实施。
六、按国家相关规定,取消川投水务剑阁公司原加收的价格调节基金0.05元/吨
七、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7月抄见水量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给我们。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剑阁县财政局
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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