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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制度(试行)》和《剑阁县林权流转交易制度(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机构: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5-09 17:35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剑阁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制度(试行)》和《剑阁县林权流转交易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剑阁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制度(试行)

 

第一条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剑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并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土地互换、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改变。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法律和政策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第四条  机构职责。村(社区)流转交易信息员负责收集、发布本村农户土地流转供给、需求信息并报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农交站),受理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乡镇农交站负责收集、发布本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供给、需求信息并报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以下简称农交分中心)。

第五条  集中条件。承包耕地(含果园)5亩以上,或流转交易流转年限内累计标的2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农交分中心集中公开交易。

第六条  主要流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主要流程:①出让方提出申请(委托)→②农交站受理申请→③所辖村委会、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逐级审查审核→④农交分中心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和征集受让方→⑤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审查意向受让方资料及资质信息→⑥组织产权交易→⑦签订交易合同→⑧出具交易鉴证→⑨建档备案。

第七条  流出管理。集中成片流转土地5亩以上的,由出让方填写《剑阁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并自愿书面委托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代为流转。村委会应当对委托流转的土地进行资格审查,重点核实土地性质、四至边界、利用现状、有无纠纷及委托事项,审查后提交乡镇农交站送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县农业局审批,最后送农交分中心挂牌公开流转。委托书应当载明:拟流转价格、期限及是否允许抵押贷款等。

第八条  流入管理。对意向受让方流转土地实行县、乡镇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拟流转土地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农业局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农业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

第九条  组织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农交分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采取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推举一名代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签订合同。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农交分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照格式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加盖公章予以鉴证(或出具交易鉴证书),并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备案登记、变更登记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风险监管。流转土地30亩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土地租金全额在所在乡镇财政所预存风险保证金。

第十二条  确权赋能。流转土地规模100亩及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及以上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三条  纠纷处理。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分中心或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委)申请调解,也可依据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剑阁县林权流转交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剑阁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国有林除外)。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在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一)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分开流转。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有偿流转;

(二)  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  有利于促进增加农民的涉林收益;

(四)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六)  流入方具有林业经营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四)无林权证的;

(五)已依法抵押、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

(六)法院查封、冻结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

第九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第十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期的剩余使用期限;流入方需要再流转其林权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流出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拥有自主处分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且林权无争议。

流入方应当持有能证明其身份、资信和林业经营能力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十二条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再次进行林权流转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

第十四条  林权流转前,需经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依法审查流出方所取得的《林权证》是否真实有效、林权是否无争议、是否符合林权流转原则,经审查通过并报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流转。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个户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承包经营的林地,流转时必须尊重经营者的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自主确定是否流转和流转范围、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流转。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原则上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致同意后统一协议作价,并严格审核。

个户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十七条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流出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县农交分中心、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的监督、协助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八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协议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流转双方经审查同意后,在县农交分中心、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下方可进行协商。

(二)林权流转的方式、价款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公开协商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及当地政府的监督。

(四)通过协商一致并签订意向协议后,由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流转宗地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如再次进行流转,需征得原流出方同意。

(五)签订正式流转合同。

(六)需变更林权的,双方共同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流转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流转合同共一式六份。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农交分中心、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各1份。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支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林权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林权流转申请表、权属变更申请表及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县农交分中心、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备案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流转双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合同;

(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附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四)原林权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权属变更登记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流转的,其流转行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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