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1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田家乡集体土地0.4818公顷、金仙镇集体土地0.5340公顷。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剑阁县2008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剑阁县2011年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因乡镇建设需要决定予以补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1.田家乡集体土地已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0日批准,批准文号为川府土〔2008〕630号。
2.金仙镇集体土地已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3月11日批准, 批准文号为川府土〔2012〕262号。
二、批准用途
乡镇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农用地 | ||||
田家乡田庙村2组 | 0.4818 | 0.4818 | 0.4818 | ||||||
金仙镇金仙村3组 | 1.0614 | 0.7671 | 0.2646 | 0.4027 | 0.0998 | 0.2943 |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一)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进行安置。
(二)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广元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田家乡、金仙镇党政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会同田家乡、金仙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非法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插)、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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