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要求,广元市嘉陵江、清江河、西河剑阁县段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将划定结果公示如下:
1、广元市嘉陵江剑阁县段(右岸始于张王镇嘉陵村,止于鹤龄镇绿水村,长46.6Km)、清江河剑阁县段(始于上寺乡猫儿村,止于下寺镇大桥村,长22.2km)、西河剑阁县段(始于东宝镇新建村,止于长岭镇金像村,长100.6km)均有已建堤防或规划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已建或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3、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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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水利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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