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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2-23 16:01 字体: [ ]

因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综合体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临新民巷,南至龙江大道,西至文广新局,北至翠云大道(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及完善城市功能。

三、房屋征收部门: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下寺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7 年2月22日至2017 年8月21日。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拟对下寺镇沙溪坝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下寺镇沙溪坝片区综合体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四至为:位于沙溪社区五、六组。东临新民巷,南至龙江大道,西至文广新局,北至翠云大道。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第二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责任主体:剑阁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签约期限

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止。

第四条  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装饰装修、空调移机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征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五条  权属和用途认定

(一)按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执行。

(二)房屋办理了产权抵押的,根据房屋权利人和相关银行共同出具的变更抵押或解除抵押手续,确定权利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按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测绘和评估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测绘按照招标程序确定。

(二)房产测绘机构和评估机构按现行规定进行测绘和评估,并出具测绘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成果有异议的,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八条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第九条  其他补偿及发放方式

(一)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的补偿。

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装饰装修、空调移机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二)园林、绿化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

园林、绿化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函〔2012〕115号文件进行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一是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商铺)评估总价的5%比例计算;二是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三是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四是按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租金平均收益计算;五是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涉及承租人经营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租赁协议,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3.《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等非经营类型(用途)的,实际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准证件或文件,其经营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证件或文件的,其经营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期限

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搬迁补偿费计算方法。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支付搬迁补偿费。即:搬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

2.因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过小,搬迁补偿费低于500元/次,按照500元/次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偿费。

3.因被征收人不愿意自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搬家中介搬迁,按不超出搬迁补偿费标准支付征收费,被征收人不得领取搬迁费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

1.房屋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支付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标准按5元//月执行,即: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5元//月。

2.因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过小,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户/月的,按照500元/户/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补偿期限: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条  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正式谈判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10元的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征收建筑面积的100元每平方米予以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征收建筑面积的50元每平方米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征收建筑面积的10元每平方米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以公告期限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下列方式给予搬迁奖励。超出下列规定期限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不执行此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10日(含)内(以公告期限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棚、瓦架面积)100元/予以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20日(含)内(以公告期限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棚、瓦架面积)50元/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规定搬离期限30天(含)内(以公告期限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棚、瓦架面积)10元/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公告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按照前款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不含简易房、棚、瓦架的价值)的15给予货币奖励,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进度和交房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并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违章建筑拆除不享受本条规定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租赁房屋的补偿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双方自行终止租赁关系。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出租的,被征收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人。

2.搬迁补偿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其中出租住房的,租金损失不予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部分补偿给被征收人。

3.出租房屋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被征收人的部分,补偿给被征收人;承租人装饰装修与出租人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约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法人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等相关证件到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土地房屋设有抵押权的,在公告规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内,被征收人(或产权人)应与抵押权人出具变更抵押或解除抵押手续。

(三)有权属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测绘、实物调查、评估资料核对等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五)被征收搬离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的义务,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线、用表等各类设施。

(六)被征收人应缴清应缴水、电、气、通讯网络等各项费用。没有缴清的在补偿款中扣除,由征收部门代缴。

(七)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拆除,房屋残值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纠纷处理

(一)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对本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方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强制执行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剑阁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2.被征收人对剑阁县人民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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