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基本信息
标题 外地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咨询
写信时间 2018-04-24
你好,打扰了 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1.27我丈母娘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丈母娘责任为40%,肇事者为60%,在上海同仁医院住院32天,目前还未康复无法行走,近日已回家休养,在上海同仁医院共计花费20余万,我想咨询下参加了新农村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报销,能报销去哪里报销,需要什么样的资料手续等相关事宜。
信件的处理结果
  • 剑阁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咨询外伤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回复 ***: 您好! 你给《县委书记信箱》的来信(信件编号20180424001)我局已收悉,现就你咨询的有关外伤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4号)文件精神,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整合在一起,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三章医疗待遇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你所述“你丈母娘于上海市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医保报销”的情况,因你丈母娘属于交通事故外伤入院,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以上是对你咨询问题的回复,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839-6600429。 剑阁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