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复的剑阁县城北镇民主村1组、姚家乡团结村3组1.075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0〕44号。
批准时间:2020年2月28日。
批准用途
广元市剑阁县2019年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剑阁县 | 乡(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其他农用地 | |||
城北 | 民主 | 1组 | 0.8657 | 0.8657 | 0.8657 | ||||
姚家 | 团结 | 3组 | 0.2093 | 0.2093 | 0.1797 | 0.0296 | |||
合计 | 1.0750 | 1.0750 | 1.0454 | 0.0296 |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广元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城北镇、姚家乡党政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会同城北镇、姚家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非法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插)、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农房拆迁实施主体:
城北镇、姚家乡人民政府
农房拆迁安置人口锁定时间:
2020年6月3日24时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