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广元山区公路专项改善工程(一期)建设项目需要,提升开封片区交通配套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交通基础建设项目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
广元市山区公路专项改善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所征收房屋位于开封镇鞍山村五组、光辉村一组、和平村四组、三江村一组与二组。
三、房屋征收部门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剑阁县开封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广元市山区公路专项改善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