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捕范围及时间
(一)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永久禁捕。
(二)县域内其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
二、禁止事项
(一)禁止一切生产性捕捞行为,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
(三)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离岸垂钓;
(四)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钓饵;
(五)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六)禁止以野生水产品为招牌(菜单)进行宣传、营销。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农函〔2020〕910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经依法批准在其捕捞时间、区域、方式、品种、规格、数量等具体方案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在每年7月至次年2月允许休闲性垂钓,实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三)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阻碍、抗拒渔政执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捕捞、生产性垂钓行为。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39-6601929、6601546;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