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现将《剑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剑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剑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剑阁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生场所等闪素,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2.1 特别重人事件(Ⅰ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人量人员伤亡,省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所)、个体诊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1 县突发公共事件区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健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卫健局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县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健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健局成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由院前急救、急诊急救、危重症、创伤、烧伤、呼吸、神经外科、骨科、职业病、心血管、外科、妇产科、儿科、流行病学、食品卫生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指导;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助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
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县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3.3 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县域内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县发生后,驻县省、市级有关单位要服从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职能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可以按照程序报请车队、武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事发地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用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即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县县域内发生,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响应。就近的医疗卫生人员要服从应急调动和统一指挥,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参加医疗卫生救援。
4.1.1 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响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2 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人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 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区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市卫健委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在县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4 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医疗救援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长确定,协助现场指挥长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加快抢救进程,正确及时处理。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作。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在伤病员情况单上,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4.2.2.1对已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4.2.2.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4.2.2.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2.2.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2.2.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共享
4.4.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县卫生政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医疗机构指定报告人(医务科或急诊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值班人员;县卫生行政部门值班人员;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4.4.1.2 报告时限、程序、内容和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按照急救调度原则、报告程序,通知、指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立即反馈信息到县卫生行政部门,以便调动后续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检诊分流人员要将伤员姓名、伤员数、性别、分流去向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
各医疗单位在接收伤员住院后,将伤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处置方案、下一步治疗意见等在2小时内书面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健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名、报表)。口头报告后2小时内应书面报告。
4.4.2 信息的通报
本县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视情况及时通知本县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县政府处理。
4.4.3 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完成。
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决定实施。
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下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须经同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后实施。
5医疗卫生救援评估
县卫健局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转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
评估内容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顶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健局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县级不少于30人。二级以上医院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能置相应的装备。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县政府同意。
6.1.3 医疗救治基地
利用省市医疗卫生资源建立职业病、化学中毒、核辐射、烧伤、脑外伤等医疗救治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专业救治及业务指导功能。
6.1.4 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水平。
6.2 物资保障
县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经济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调运,维护市场秩序;物价部门负责稳定物价。应急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经济部门相关应急方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质。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使用由县卫健局统一调配。
6.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安监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航运、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 通讯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所有机构和人员保证通讯畅通。
6.6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公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军队、武警卫生部门根据上级指令,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开展。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7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县内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修订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