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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发〔2021〕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四)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五)禁止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落实防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村组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社、村社干部包户、生态护林员包山头、地头。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实行扫码通行,杜绝火源进山。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7。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