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28  来源:县政府办

一图读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剑府办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我县“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聚焦市场主体需求,紧盯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推出一批重点举措、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完善一批制度机制,为市场主体打造稳定、公平、透明、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着力打造公平透明、稳定有效的政策环境

1.宣传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大对新修订的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力度。(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排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拓宽市场主体参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渠道,健全公开征集、双向反馈、行业企业、商会协会广泛参与的沟通协同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3.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商务经合局等有关部门)

4.开展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清理、修改、废止影响我县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各乡镇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清除,确保“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加强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审核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县乡两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按规定予以公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6.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建立清单目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由国家和省级层面依法设立之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7.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涉企政策、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着力打造规范文明、纪律严明的执法环境

8.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9.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针对不特定企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除外)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须提前向社会公告,除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一年只能开展一次。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0.推行“互联网+监管”,能实现平台监管、网络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的,原则上不到企业现场执法。(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科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深化“先辅导再整改后执法”行政执法模式,规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专项执法活动,进一步细化量化执法标准,严格落实《四川省司法厅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禁止以市场监督、环保检查等理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行为,杜绝一味处罚、一罚了事。(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建立制定跨部门领域的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张清单”,做到与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梳理的清单事项一致,确保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统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制止和纠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强化外部监督,及时处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非法行为的举报,坚决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纪委监委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4.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对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编办)

(三)着力打造公平公正、阳光便民的司法环境

15.畅通公、检、法机关涉企案件立案化解渠道,对涉企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16.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行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无资质代理、虚假宣传、挂证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17.依法坚决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职权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

18.推动清理涉党政机关未结执行案件,重点清理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案件,督促党政机关自觉执行生效判决。(责任单位:县法院)

19.涉企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积极配合案件审理,切实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0.突出惩治强迫交易、欺行霸市、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发放高利贷、强揽工程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21.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审慎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企业实行回访制度,征求对执法办案的意见和评价。(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22.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创新研发的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和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23.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24.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

(四)着力打造动态开放、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25.依法依规持续精简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上级部署,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不断优化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局)

26.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按照权力依据的立、改、废,适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调整优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裁量空间,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7.各乡镇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8.严格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在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9.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变相行政许可查纠整改,重点规范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行为,消除审批和许可“灰色地带”。(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0.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1.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统一部署,动态调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优化办理流程、规范文书标准,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2.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全过程监测评价机制,深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着力打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33.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营商环境法治宣传、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力度,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经合局,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4.压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权,增加全社会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5.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提升“关键少数”的营商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6.结合重点领域突出矛盾,有针对性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社会矛盾调解,打造多元化调解机制,支持开展民营企业民商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多方位的调解途径。(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7.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三台融合”,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鉴定、仲裁等法律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行实体平台“一窗办多事”,实现“一站式”“全业务”服务,降低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成本,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将该项工作纳入专题会议研究推动,做到有安排调度、有总结分析;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示范推动,一线窗口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日常督查监督机制,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推动法治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围绕本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全面排查、梳理、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建立有针对性的工作台账,明确任务、措施、协同单位,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做到逐项分解、逐条落实。制定措施要直奔目标、对症施策,注重落实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县政府办、县司法局要牵头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灵活采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走访调研等形式,全面真实掌握工作推进情况,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反馈意见建议,督促乡镇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将落实本方案情况作为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考评的重要指标。要从工作推进成效、群众评价反映等方面,对落实情况及成效逐项进行评估,对工作成效明显、制度设计优化、政策举措务实、服务方式改善的,及时挂账销号,对一时达成不了的,要盯住不放、一抓到底,限期实现,推动逐一落实到位,确保目标任务一件一件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LED显示屏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主动发布和解读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分阶段将方案落实和优化改进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通报,主动接受企业、群众、社会监督。要及时推广各行业各领域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形成“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浓厚氛围,以实干笃定为剑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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