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1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剑阁县经济开发区:
《剑阁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剑阁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剑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及管护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及管护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管养模式。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各部门实施的道路建设项目纳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并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程序、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乡道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村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简易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须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审批,按照财政评审确定的预算控制价,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广元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发布交易信息,采取招标、比选、固定价随机抽取三种方式确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施工人,确保建设项目公开平等竞争。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实施。
施工单位无故拖延拒不施工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取消其参与本项目承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列入县交通运输部门工程建设“失信名单”管理。
对于中标后无故拖延拒不施工的单位,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其不良行为将作为以后投标评审量化指标。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投资。确需增加投资且超出项目概算投资额10%以下的,须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投资部门批准;超出概算投资10%以上20%以下的同时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超出20%及以上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责任主体应公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
全县各行业部门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访举报、领导交办的质量问题进行抽检、验证性检测和质量鉴定,并依法处理。
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落实专人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村民委员会、村质量监督小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把原材料质量关。
施工单位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长度、宽度、厚度、强度等标准施工,路基、路面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符合国家要求,必须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建设项目自检工作,并向业主单位提交合格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路基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施工;路面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竣工验收和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业主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现场、人员、机械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对项目监管不力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原则。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及年度考核等工作,组织实施县、乡道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应急抢险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加强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农村客运源头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村组道路的日常保洁、小修保养和应急抢险工作,维护村组道路的路容路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投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民工工资兑付监管工作,支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兑付。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县、乡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机构牵头,应当邀请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共同参加。
村、组道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由乡镇业主单位牵头,组织项目村委会、施工单位共同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时必须由有资质公路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自检,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初验,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二十九条 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竣工资料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保存;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项目招标资料、路基路面检测报告、工程计量收方单、交竣工验收表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二)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村民集资,强迫村民出工、备料的;
(三)农民工工资兑付不及时,造成民工群访、闹事,在公共媒体、网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项目业主单位不按时支付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方式确定施工人,承建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项目未公开、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公路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合格报告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