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09-24  来源:县政府办

剑府通〔2024〕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40号)批准,需征收下寺镇二龙村3、4、5组集体土地8.2226公顷、开封镇光辉社区1组集体土地2.1612公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985号、川府土〔2024〕1040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23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项目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村组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下寺镇

二龙村三组

2.6053

2.6053



2.6044


0.0009



二龙村四组

5.1386

5.0521

0.1473


4.9048



0.0865


二龙村五组

0.4787

0.4787



0.4787





开封镇

光辉社区一组

2.1612

2.1612

1.8947




0.2665



集体土地小计

10.3838

10.2973

2.042


7.9879


0.2674

0.0865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4〕5号)、《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开封镇物流园区、公兴镇河堤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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