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农业局农技服务推广中心因保管不善,将剑国用(1991)字第0015号土地证书遗失,坐落于普安镇鹤鸣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罗大志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