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松元因保管不善,将剑林证字(2009)第51082302200559号林权证书遗失,该不动产坐落于剑阁县开封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贾松元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