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承英、姜光建因保管不善,将剑国用(2014)第01728号、 剑阁房权证普安字第5108230006047号不动产权证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于普安镇新街7号1栋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周承英、姜光建
2024年11月6日
周承英、姜光建因保管不善,将剑国用(2014)第01728号、 剑阁房权证普安字第5108230006047号不动产权证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于普安镇新街7号1栋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周承英、姜光建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