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4﹞49号
为加快推进元坝—德阳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确保该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公兴镇向前村一组,王河镇小仓村二组集体土地共计9.8713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经现场调查,拟征收公兴镇向前村一组、王河镇小仓村二组集体土地共计9.8713亩,其中:其他园地0.0705亩,乔木林地7.9843亩,农村道路1.8165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用于元坝—德阳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剑阁县人民府关于公布实施剑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23〕14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为:公兴镇向前村52600元/亩,王河镇小仓村48400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3:7)。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数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地范围内不涉及人员安置。
六、补偿登记
请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剑阁县公兴镇、王河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以书面形式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方案,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李贤 电话0839-6601517;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董海军 电话0839-6330353;
办公地址: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