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银华因保管不善,将剑阁房权证下寺字第5108230005235号、剑国用(2014)第0003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魏银华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