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清江河、西河剑阁段管理,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要求,现将清江河、西河剑阁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管理范围
按河流行政区划和剑阁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清江河剑阁段划界范围总长21.65 km,始于剑阁县下寺镇桅杆村处(B32°16′40″;L105°24′18″),止于剑阁县下寺镇清江社区王家渡处(B32°18′43″;L105°33′51″)。其中K15+293.2至K26+762.2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为2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下河道,K26+762.2至K36+946.8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下河道。西河剑阁段划界范围总长100.70 km,始于剑阁县东宝镇长梁村武家河与江油市交界处(B32°01′7.22″;L105°13′56.19″),止于剑阁县金仙镇金像村与南部县交界处(B31°34′2.59″;L105°34′33.18″)。其中东宝镇、武连镇、开封镇场镇段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为2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下河道,东宝至金仙非场镇段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下河道。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 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立项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县水利局批准,并报县河长办备案。
(四)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