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2020年剑阁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2020年剑阁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20年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要以稳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不断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促进食品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切实保障全县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一)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畜禽养殖、野生动物、活禽交易宰杀及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服务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加大检查力度,严格猪肉调运管理,规模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关停不合格屠宰场点,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加强牛羊、禽类屠宰场建设,推进牛羊、禽类集中屠宰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餐厨垃圾处置管作。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切断非洲猪瘟疫情通过餐厨垃圾传播的途径。(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开展农药、兽药、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联合整治行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健全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继续推行农资溯源体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农资质量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整治禽蛋违规用药、生猪屠宰注药注水、水产养殖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劣质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食盐经营行为监管。着力开展食盐销售专项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县经信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打击食药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建立县级食品安全犯罪侦办队伍,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打击力度。(县公安局负责)
(八)深入开展“两法衔接”工作。贯彻落实好《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证据互认、证据转换、法律适用、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等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调研,研究我县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和执法司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执法办案协作机制,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九)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产品安全自查。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自检自控率达到100%;落实食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销售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率达到100%;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工作,实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考核全覆盖,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强化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核查,落实从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运输销售全过程管理;督促高风险大型食品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推动完善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继续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完善原产地追溯制度。(县经信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督促企业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推进粮食收储企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控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县发改局、县经信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农兽药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严格农兽药准入管理,督促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行动,防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农田;持续整治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问题;推进农产品绿色生产,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5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8%以上。(县农业农村局、剑阁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鼓励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标准化水平。加强网络销售食品线上监测、线下检查。(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三小”专项整治。摸清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经营(餐饮)店底数,健全档案,落实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实施“三小”在线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六)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林业局负责)
三、突出监管重点,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十七)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专项行动。严控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校长(园长)、家长陪餐制和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督促学校公示食品原料来源及加工过程,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明厨亮灶”比例达到100%。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餐饮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检查。(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大力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非法传销等违法行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防范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加强旅游景区、养老机构、寺庙、农村家宴、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食品安全管理;加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检查力度,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剑门关高铁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机制。加强风险监测会商、预警交流和应急处置等信息报送机构,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努力将隐患化解在当地,管控在源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剑阁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及时报送。(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将风险监测网络覆盖至行政区域管辖的全部乡镇,并逐步延伸至行政村。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省、市、县、乡镇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要求,组织辖区内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制定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制度,完成2020年度病例监测任务;开展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县级专项监测等工作。(县卫健局,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屠宰场等环节监测抽检力度。开展畜禽产品水产品中环境污染物、粮油产品生物毒素等安全风险评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食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坚持问题导向,加大重点区域、企业、品种、项目抽检监测力度,提高抽检效能,农产品和食品年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主动公布抽检结果信息,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核查处置;建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制度,统筹省、市、县抽检事权,各有侧重、不重不漏,力争抽检样品覆盖到所有农产品和食品企业、品种、项目;推进县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行,实现食品、农产品快速监测服务全覆盖,不断提升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飞行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两库一单”,鼓励采用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检查,食品销售经营户“双随机”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公示率达10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综合治理,助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优化许可认证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许可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系统,推行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全面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确保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开展农业节肥节药行动,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指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发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十八)持续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县经信科局负责)
(三十)开展“优质粮食工程”行动,支持粮食收购企业提升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县发改局负责)
五、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三十一)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县级领导和县级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清单>的通知》要求,县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乡镇党委政府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和同级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构建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县、乡镇食安委协调联动工作体系,明确各级食安委组织结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理清食安委办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挥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共享食品安全相关数据。(县食安委办及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县食品安全办。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加大食品安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力度,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协调处置重大突发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科普宣传阵地以及科普网站、科普平台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科学常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强化各项工作保障。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食品企业诚信管理评价工作。加大食品领域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并归集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者。(县发改局、县经信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商业保险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担作用。(县食安委办牵头,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