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2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公(民)办幼儿园:
《剑阁县幼儿园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剑阁县幼儿园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激发办园活力,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幼儿园评定及管理是促进幼儿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坚持规范办园,实施科学保教,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办学满两年以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的公办独立园,小学附属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儿教学点,具有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幼儿园设置五个星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五星幼儿园”“四星幼儿园”“三星幼儿园”“二星幼儿园”“一星幼儿园”。
星级幼儿园实行总量控制、空一评一的原则进行评定,其中五星级幼儿园10%,四星级幼儿园15%,三星级幼儿园20%,一、二星级幼儿园比例量不受限制。
第五条 幼儿园星级评定工作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认定及公示。
第六条 幼儿园星级评定是衡量各幼儿园保教水平的重要基础,是作为各幼儿园政策扶持、收费调整、评优评先、目标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星级评定以《剑阁县幼儿园星级评定细则(试行)》为依据,总分值为150分。各幼儿园星级评定总分须达到 130 分以上,方可认定相应星级。
第八条 幼儿园星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制定星级幼儿园创建工作方案;
2.对照评定细则,开展自查自评;
3.确认符合星级申报等级与条件后,提出评星申请;
4.规范填写《剑阁县幼儿园星级评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5.经所在教育督导责任区同意,报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评估。
第九条 星级幼儿园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幼儿园申请,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评定核查。
幼儿园星级评定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与核查。
第十条 幼儿园星级评定等级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授牌,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已评定的星级幼儿园满两年后可申报高一级星级。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以《剑阁县幼儿园星级评定细则(试行)》为依据,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加大教研教改力度,坚持规范办园,实施科学保教,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第十二条 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星级评定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开展办园水平监测,引导其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发展方向,推动当地幼儿园保教水平整体提升。
第十三条 星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负责督导评定,对已认定的星级幼儿园每三年开展一次复评,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或降星级处理。
已认定为市级星级园的,原则上执行县级同等星级幼儿园政策,并按县级星级园复查评定周期接受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复查评定。
第十四条 星级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核定星级标准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教学等。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取费用单独核算收支,确保账目清楚,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星级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或降星处理:
1.违背学前教育规律,“小学化”倾向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
3.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4.评定或复评期间弄虚作假的;
5.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乱涨价,财务收支未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6.不参加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
7.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星级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幼儿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3.教职员工师德师风出现严重问题的;
4.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已评定的星级幼儿园被降星处理或一票否决,两年后可重新申报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31日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