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普安镇原汽车站片区人居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普安镇原汽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位于普安镇交通路,范围为东临交通路,西至广运集团原职工食堂,南至普安小学,北临原供销社综合楼,规划用地面积15.6亩。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剑阁县普安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部门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