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0〕3号
为切实加强嘉陵江剑阁段管理,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精神,现将嘉陵江剑阁段管理范围划定工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按河流行政区划和剑阁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嘉陵江剑阁段管理范围总长45.62km划界河段共两段,一段始于剑阁县张王镇嘉陵村杨家坡水磨河和嘉陵江汇合口(B32°11′04″ L105°41′49″),止于剑阁县江口镇跳墩子河与嘉陵江汇合处下游1.3km处(B32°02′09″ L105°42′04″),河长28.6km。二段嘉陵江剑阁段K621+385~K603+976为两岸,始于剑阁县鹤龄镇白鹤村(B31°56′15″ L105°46′41″),止于剑阁县鹤龄镇金银村(B31°54′11″ L105°48′57″),河长17.02km。
二、管理范围
嘉陵江剑阁段河道管理范围:始于剑阁县鹤龄镇白鹤村,止于剑阁县鹤龄镇金银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为2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下河道,张王至江口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下河道。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立项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县水利局批准,并报河长办备案;
(四)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