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水利局关于“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和“剑阁县杨家坝水库事务中心非法取水案”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2-04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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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办理的“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和“剑阁县杨家坝水库事务中心非法取水案”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剑阁县水利局反馈。

联系人:刘丰
联系电话:0839-6602347
剑阁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和“剑阁县杨家坝水库事务中心非法取水案”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3MA6253PJXM

丁小芳

身份证

510921********7282

剑水罚决字〔2023〕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单位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在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4组(清江河)河道取水约160000立方米,用于剑门关国际大酒店水上乐园游泳池等使用的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剑阁县水利局要求当事单位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当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其他—责令停止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罚款。

人民币叁万元(¥30000)



2023/11/21

2026/11/21

2024/11/21

广元市剑阁县水利局

115107210084744032

剑阁县水利局

115107210084744032


剑阁县杨家坝水库事务中心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510721660250136P

魏玉雄

身份证

510823********9794

剑水罚决字〔2023〕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编号D510823S2021-0353)于2023年4月9日到期,逾期未申请办理延续取水许可证,2023年5月至6月通过水库主干渠等取水工程向灌区供水近276万立方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其他—责令停止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罚款。

人民币万元(¥40000)



2023/11/21

2026/11/21

2024/11/21

广元市剑阁县水利局

115107210084744032

剑阁县水利局

11510721008474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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