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办理的“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和“剑阁县杨家坝水库事务中心非法取水案”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剑阁县水利局反馈。
附件:“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和“剑阁县杨家坝水库事务中心非法取水案”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3MA6253PJXM |
丁小芳 |
身份证 |
510921********7282 |
剑水罚决字〔2023〕第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单位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在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4组(清江河)河道取水约160000立方米,用于剑门关国际大酒店水上乐园游泳池等使用的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剑阁县水利局要求当事单位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当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定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人民币叁万元(¥30000) |
|
|
2023/11/21 |
2026/11/21 |
2024/11/21 |
广元市剑阁县水利局 |
115107210084744032 |
剑阁县水利局 |
115107210084744032 |
|
否 |
剑阁县杨家坝水库事务中心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510721660250136P |
魏玉雄 |
身份证 |
510823********9794 |
剑水罚决字〔2023〕第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编号D510823S2021-0353)于2023年4月9日到期,逾期未申请办理延续取水许可证,2023年5月至6月通过水库主干渠等取水工程向灌区供水近276万立方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人民币肆万元(¥40000) |
|
|
2023/11/21 |
2026/11/21 |
2024/11/21 |
广元市剑阁县水利局 |
115107210084744032 |
剑阁县水利局 |
115107210084744032 |
|
否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